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综合治税,是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税源管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有效避免税收流失,增加财税收入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努力推进财税经济优质、高效、科学发展。
二、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综合治税网络。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建立以“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体系。各乡镇、县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综合治税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治税网络,扩大综合治税范围,从源头上管控税源,防止税收流失。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分析制度。充分整合资源,加快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部门联网,及时采集、整理、分析、交换涉税信息。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加强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全面管控税源,提高征管水平。
三、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
1.灌南工商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工商业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股权(法人股、自然人股)转让、变更信息应于变更登记后5日内传递给县综合治税保障平台。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上年度工商业户登记状态明细信息。
2.灌南质监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机构代码办理情况。
3.县统计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全县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指标统计报表。
4.县发改委: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县商务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外资企业登记情况、外资企业增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股权变更信息应于变更登记2日内传递给县综合治税保障平台。
6.县物价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情况。
7.县科技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立项的各类各级技术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及技术合同审核结果,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等信息。
8.县民政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情况。
9.县交通运输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车辆、船舶登记管理信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情况、实际资金投入及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明细等信息。
10.县水利局:每年年初提供年度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和审批情况、实际资金投入及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明细等信息。
11.县招管办: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建设工程中标信息(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合同备案信息)。
12.县住建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施工许可证发放、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结算备案信息、建筑工程备案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预售项目名称、楼号房屋用途及套数)、房产交易明细和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登记明细、规划许可证发放及项目建设、资金实际投入及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明细、工业企业及个体大户用水信息等。
13.县国土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上月所审批的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书、土地划拨和转(出)让、省政府对灌南县农用地转用批复各批次对应的用地单位及其位置、面积、时间、农用地类型等详细信息。
14.县卫生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和年审情况。
15.县文广体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及有关单位、人员相关信息;文艺团体演出至少提前2日提供演出登记信息。在体育场馆内举办的商业性表演(非正式竞技体育比赛)至少提前2日提供表演(比赛)信息。
16.县国资办:每月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有偿划转、房屋出租等信息。
17.县审计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在进行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时发现的涉税问题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18.县经信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备案项目、规模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息。
19.县人社局: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医药零售企业医保刷卡信息。
20.县国税局:每月终了后5日内提供所有业户上月缴纳入库税款金额及所入金库。按月传递当期审核批准的免抵增值税税额的分户信息,传递时间应在每月最后一日之前。
21.灌南地税局:每月终了后3日内提供所有业户上月缴纳入库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入金库。
22.县公安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打击虚假发票等涉税信息,经营性停车场注册及机动车登记信息、宾馆和旅社入住信息、驾培学校登记信息、驾培学校招收培训学员等信息。
23.县港口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港口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情况。
24.县人防办: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民防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图审查、概算情况,开工、竣工面积情况,接收各类民防工程情况。
25.县城管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城管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情况、项目建设、资金实际投入及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明细等信息。
26.县供电公司: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供电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及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明细情况;提供工业企业、个体大户用电信息。
27.县财政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分乡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情况表,财政拨付各类企业奖励、返还资金情况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偿划拨、房屋出租等信息。
28.县烟草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烟草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以及烟草经营户的进货金额。
29.县人民法院: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对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信息、企业破产信息等。
30.各园区、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工程建设等各类涉税信息。
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可对上述要求提供的涉税信息内容、时限进行调整。
四、推进重点税源管控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加强土地使用及转让环节税收管理。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须审核契税等相关应纳税收的完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还需审核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应纳税收的完税证明。凡不能出具应纳税收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及发票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财税部门。
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或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时,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应缴各税完税凭证。对税务部门的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依法执行公务行为不予配合的,税务部门根据有关税收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提请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暂停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税费;外来承揽、中标的施工企业,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住建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须提供当期发票和完税凭证。
(三)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办理营运手续,要缴纳各项税收并出具完税凭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年检等手续。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须主动缴纳车船税,公安、交通等部门方可办理年检、缴费等手续。
(四)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歌舞厅、洗浴、足疗、网吧、房屋出租等行业的税收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五)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卫生收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给财税部门。
(六)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收费项目,要按规定进行税种认定和申报纳税,物价部门方可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方可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相应资格。
(八)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零散税源、异地缴纳税源的管理,本着有利于税收管控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完善委托代征制度。财政部门依照委托代征税款的入库级次,安排委托代征手续费。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零散税收代扣代缴工作。
(九)加强对股权转让环节税收管理。工商与税务部门要加强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商部门在处理股权转让、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等事宜时,要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为税务部门强化股权转让环节税收征管提供保障。
(十)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财税部门要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偷税、抗税、恶意欠税等违法行为;各金融机构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查询、冻结存款账户通知书后,要及时配合办理;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发票购买、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财政、国税、地税、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治税工作。各涉税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快推进综合治税工作。
(二)加强责任落实。县财税部门作为涉税信息的具体应用部门,要加强对涉税信息数据的比对、评估和应用工作。对综合治税平台分析得出的疑点或异常情况,做到有一件查一件,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要落实信息交换成果,有效促进财政增收。各相关单位也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及时汇集传递涉税信息,逐步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秩序管理。各相关单位提供的涉税资料只作为财税部门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等的参考信息,不得作为强制纳税或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涉税信息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任何损害企业、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的活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检查,确保税收秩序规范有序。
(四)加强督查考核。县政府将组织开展综合治税工作进展情况调查,并将税收保障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对各涉税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综合治税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不按规定提供有关涉税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部门、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税款流失的,将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5日